陕西省关于特殊药品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流通监管、医保支付及定点管理等方面,具体如下:
一、特殊药品流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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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责任与责任追究制
陕西省食药监局要求各地明确监管部门及药品经营、使用单位的责任,建立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违规销售特药的企业或个人,将取消其特药经营资格,情节严重者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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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监管与应急管理
特殊药品作为流通环节重点监管对象,需建立应急预案,强化电子监管平台应用,提高监管敏感性和反应时效,防止药品流入非法渠道。
二、医保支付与报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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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目录动态调整
2023年陕西省将211种药品纳入特药管理范围,调整后未纳入特药管理的谈判药品按常规乙类药品管理。医保支付比例方面,职工医保达70%以上,城乡居民医保达60%以上,特殊药品先行自付比例控制在20%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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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通道”结算机制
参保患者可使用定点医院或定点药店结算,实现电子处方流转和异地门诊直接结算,提升农村及偏远地区用药可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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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政策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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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保支付比例与药品类别挂钩:抗癌药等重大疾病药品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个人自付比例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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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医疗补助覆盖:特殊药品费用经医保报销后,剩余部分纳入大额医疗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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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定点管理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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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点医疗机构与责任医师
省级医保经办机构选定定点医院和药店,并为每种特药配备高级职称医师作为责任医师,负责审核用药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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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流程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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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需通过医院提交申请、医保审核,凭电子处方在定点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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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店需核对患者信息,确保用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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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效果与展望
2019年1-9月,全省7435人次享受17种抗癌药医保报销,平均报销比例达60%。未来政策持续优化,目标扩大药品覆盖范围,提升基层用药保障能力。
以上规定综合了药品流通监管、医保支付机制及服务优化,体现了陕西省在特殊药品管理方面的系统性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