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进一步做好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防范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简称“15号文”)并未被废止,而是通过补充通知等方式持续发挥作用。以下是关键信息梳理:
一、15号文的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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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新增隐性债务
严格限制地方政府通过城投公司等渠道新增隐性债务,明确禁止以财政资金偿还的融资和以土地出让收入作为偿债来源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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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存量债务
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对存量隐性债务进行分类处置,制定化解计划,推动债务归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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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风险管理
建立城投公司偿债能力评估机制,严查违规融资行为,将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纳入金融机构绩效考核。
二、补充通知的调整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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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化隐性债务主体标准
以单一法人主体为口径,不再以集团公司为认定标准,避免因股权嵌套规避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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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处理存量债务
允许存量流动贷款视必要续作,标准化债券和合格资管产品不受限制,但需确保不新增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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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政府职责
政府需对涉及隐性债务的城投公司履行融资审批职责,推动市场化转型。
三、当前政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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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投公司转型 :依赖财政兜底的融资模式被打破,需通过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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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调整 :信托、银行等机构加强尽职调查,停止向高负债城投提供新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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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影响 :短期内可能抑制部分基建投资,但长期有助于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未来展望
银保监会将继续通过政策引导和监管执行,推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与城投公司转型,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建议关注监管部门后续发布的政策文件及市场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