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许可证或委托备案
关于医疗机构配制中药制剂的规定,综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许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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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医疗机构需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方可配制中药制剂,该证需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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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管理
2017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医药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仅应用传统工艺配制的中药制剂,需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后即可配制,无需制剂批准文号。
二、传统工艺制剂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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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包括丸剂、散剂、膏剂、汤剂等传统剂型,以及颗粒剂、胶囊剂、酒剂、酊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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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 :与市场上已有供应品种相同处方但不同剂型的品种、中药配方颗粒等均不得备案。
三、备案条件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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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材料 :需提交制剂处方、工艺流程、质量标准、稳定性研究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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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流程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公告。
四、质量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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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过程控制 :医疗机构需对制剂配制全过程实施质量管理,确保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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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 :医疗机构对制剂质量负总责,委托配制时需与受托方签订质量协议。
五、禁止备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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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禁止申报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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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市场已有供应品种相同但剂型不同的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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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等特殊制剂。
六、其他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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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参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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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等地方性细则对备案流程、材料等有具体补充。
以上规定旨在规范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配制,保障药品安全与疗效,同时鼓励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结合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