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人共同享受
低保的享受对象是以家庭为单位,而非个人。具体说明如下:
一、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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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为单位申请
低保以家庭整体收入和财产状况为认定标准,需以户为单位提出申请,家庭成员需共同生活且户籍在同一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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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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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残疾人/重大疾病成员 :若家庭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但家庭成员因重残、重病丧失劳动能力,可申请“单人户”享受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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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责任 :子女具备赡养能力的,需根据家庭整体经济状况评估赡养能力,而非仅考虑被赡养者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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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范围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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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通常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未独立生活的子女、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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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要求 :需满足当地户籍条件(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但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
三、政策依据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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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等法规均明确以家庭为单位实施低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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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制 :低保对象信息需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平性。
四、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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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状况 :除收入外,家庭财产(如存款、房产、车辆)也会影响低保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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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差异 :农村低保和城镇低保在具体标准和管理上可能略有不同,但均以家庭为单位核算。
低保是家庭共同享受的社会救助政策,既非个人享受,也非仅限部分家庭成员。特殊情况下的“单人户”制度,仅针对因重残、重病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个体,且需家庭整体条件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