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就医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与就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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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就医
可在全市医保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医院,含村卫生室)就医。若需转诊至二、三级医院,需在基层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
- 急诊与住院 :急诊和住院医疗可在全市所有医保定点医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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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制度
实行双向转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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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基层医疗机构转诊至上级医院时,基层医疗机构需开具转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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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级医院转回基层医疗机构时,需遵循逆向转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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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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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外就医需提前向市社会保险机构申请异地就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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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病种(如门诊特殊慢性病)需通过审核确认后,在指定医院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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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费用支付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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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范围
仅限医保目录内的药品、诊疗项目及设施标准内的费用可报销,超出部分需自费。
- 门诊特定病种 :需通过审核确认后,在指定医院治疗,费用按门诊统筹政策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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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比例与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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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起付线2000元,报销比例50%;70周岁退休人员起付线1300元,报销比例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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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医保: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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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统筹:门诊特定病种报销比例与普通住院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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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比例与封顶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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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设有封顶额,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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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用于支付起付线以下及封顶额以内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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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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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验证
出院时需主动出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冒用他人证件或提供虚假资料将导致费用不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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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结算
门诊、住院费用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个人仅需支付自付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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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处理
伪造病历、转借医保凭证等行为将追回相关费用,情节严重的将中止或终止医保服务协议。
以上规定综合了不同地区的政策要点,具体执行以当地最新医保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