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的住院费主要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但需符合“三目录”标准(诊疗项目、药品、住院服务)。若用人单位未参保或治疗超出目录范围,费用可能由单位或个人分担,特殊情况需结合医疗告知义务和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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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主体
工伤职工在定点医院产生的住院费、检查费、药费等,只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三目录”,均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报销。紧急情况下可就近急救,后续需补办手续。 -
用人单位责任情形
若单位未依法参保,住院费由单位全额垫付;工伤认定前费用也需单位先行垫付,认定后由基金补报。目录外费用若因治疗必需且经单位同意,单位需承担。 -
个人承担风险点
职工自行选择超目录治疗且未获单位/基金同意的,费用自担;医疗机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超目录费用的,由医院赔偿。 -
特殊待遇与补充保障
住院期间可享伙食补助(单位按出差标准70%发放),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经批准后由单位报销。康复性治疗和辅助器具费用符合规定的,基金同样覆盖。
提示:工伤职工应优先选择定点医院并确认治疗项目在目录内,留存费用凭证。用人单位需依法参保并配合申报流程,避免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