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医保退休缴费规定如下,综合多个权威信息源整理如下:
一、退休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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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缴费年限要求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需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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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2月31日前参保 :连续缴费年限≥12年,累计缴费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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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1日-2009年11月30日参保 :累计缴费年限≥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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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参保 :累计缴费年限≥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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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1日之后参保 :累计缴费年限≥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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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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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累计缴费年限已达要求,退休后无需再缴费即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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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未达要求,需按上年度缴费标准的8%一次性补缴余期费用,补缴后纳入统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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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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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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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断缴费期间,缴费年限暂停计算,但原缴费年限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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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中断缴费(如离职)时,缴费年限暂停记载,但原缴费年限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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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后重新缴费,缴费年限可前后合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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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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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2月31日前参保职工,其连续工龄或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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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在医保改革前的工作年限可视为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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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办理流程与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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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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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在退休当月完成医保退休相关业务办理,超过12个月可能影响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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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在职人员:奈伦国际B座一楼医疗办事大厅(行政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区政务服务大厅(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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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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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基数为退休时上年度全区全口径平均工资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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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账结合人员月补缴6%,单建统筹人员月补缴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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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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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标准调整 :补缴时按退休时标准执行,不享受退休后降低比例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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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享受 :补缴完成后,次月即可享受医保待遇
以上规定综合了《社会保险法》及呼和浩特市本地政策,确保退休人员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