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处于严格执行阶段,主要特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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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目标明确
全国范围内推行“少生优生”政策,山东省等人口大省提出“逐步达到人口零增长”的目标,强调控制人口数量与提高人口素质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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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措施完善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1982年通过后,2003年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推行避孕节育措施(如上环、结扎),对逃检等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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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宣传与奖励机制
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婚育新风进万家”等活动,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鼓励优生优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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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执行差异
不同地区执行力度存在差异,如重庆、福建等地对超生、早婚早育罚款金额较高,而山东对农村家庭生育二胎有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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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观念冲突
尽管政策严格,但传统传宗接代观念仍较根深蒂固,部分地区出现“超生游击队”等违规现象。
2003年计划生育通过法律、经济和社会手段形成综合调控体系,但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灵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