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管理地的确定需根据户籍和居住状态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户籍与居住地双重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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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管理
若流动人口与户籍所在地一致(即户籍和居住地重合),则由户籍地政府负责计划生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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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若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即挂户或常住地非户籍地),则由现居住地政府承担主要管理责任。例如,烟台户籍人员若在菏泽居住,则由菏泽管理。
二、具体管理主体与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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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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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日常管理,包括婚育证明办理、统计监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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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统计管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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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所在地政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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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流出成年育龄妇女办理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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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现居住地政府开展宣传教育、提供避孕措施及基本生育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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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情况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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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确认管理地 :建议流动人口通过当地计生部门或社区居委会确认具体管理主体,避免因信息差异引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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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流动 :若跨省流动,需关注迁出地和迁入地政策差异,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四条规定,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各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政策调整而变化,建议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