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同时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其中生育津贴是生育保险待遇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政策如下:
一、生育津贴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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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要求
需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含补缴3个月以内的)。例如,5月生育则可申领5-8月的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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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标准
生育津贴按参保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的30%计算,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或高于300%的按当地标准执行)。
二、生育津贴的发放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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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时间
生育津贴从参保人办理生育登记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当月开始计发,至子女出生后12个月或配偶离职终止劳动关系时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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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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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发放至个人 :苏州、深圳等地实行生育津贴直接发放至失业人员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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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额补足 :若生育津贴高于失业保险金,医保经办机构会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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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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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失业保险金的关系
生育津贴与失业保险金可同时领取,但两者不可同时申领。若选择申领生育津贴,则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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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就业的影响
领取生育津贴期间不设待遇等待期,且不会影响未来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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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政策可能因地区而异,例如深圳每月补贴2268元,苏州、郑州等地实行统一发放。建议参保人员咨询当地社保机构确认细则。
失业金期间符合条件者可申领生育津贴,且待遇标准与缴费年限、地区政策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