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州市关于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的最新政策规定,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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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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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广州市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若其全部工作年限中包含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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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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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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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原固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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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范围
- 1998年7月1日前(不含当日)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若属于国有及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原干部和固定职工,可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审批流程与材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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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 职工需提交《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职工档案、《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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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效
- 临近退休人员(需在退休年龄前三个月)及申领失业保险金人员可预约送审,其他人员需按单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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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 2000年2月后辞职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若符合条件也可申请审核。
三、政策调整与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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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累计缴费年限
- 职工医保累计缴费年限与养老保险一致,男性满25/30年、女性满20/25年可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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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待遇
- 视同缴费年限不直接增加个人账户金额,但计入退休后养老金计算基数,延长退休年龄可增加计发月数。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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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通过后,视同缴费年限将纳入个人账户总缴费年限,但计发比例通常低于实际缴费年限(如按缴费基数的40%-60%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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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存在视同缴费年限断缴,需补缴后方可计入总年限。
以上规定综合了广州市社保局及相关部门的最新文件,确保与国家及省级政策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