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院提交的证据能否要回,需根据证据类型、案件阶段及法院规定综合判断,具体分析如下:
一、证据原件
-
庭审结束后可申请取回
若证据原件在庭审结束后未被法院留存(即非关键证据或无需长期保存),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复印或取回。
-
特殊情形下可要求返还
-
原件存在瑕疵需补充或重新鉴定时,经法院批准可取回;
-
当事人撤回起诉时,原件会退还。
-
-
不可直接要回的情况
- 作为定案证据且对案件事实有关键作用的原件,通常会被法院留存归档,无法直接取回。
二、其他诉讼材料(如起诉状副本)
- 一般不可取回 :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通常会被法院留存归档,但当事人可申请查阅或复制。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
提交原件或复制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提交原物。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交复制品。
-
上诉程序中的证据处理
上诉时一审法院会将卷宗(含证据)移送给二审法院,当事人无法直接取回。
-
申请取回的程序
需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取回理由及对案件的影响,法院将审查后决定是否批准。
总结
-
可取回的情况 :非关键证据原件(如书面材料)、庭审结束后且无需长期保存的物证,或撤回起诉时。
-
不可取回的情况 :作为定案证据的关键原件、需长期保存的物证,或已进入上诉程序。
-
建议 :提交证据前应与法官沟通原件用途,必要时预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