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管理办法,综合相关文件及政策要求,主要包含以下要点:
一、医疗机构准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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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资质
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等必要证件,且通过相关部门年检或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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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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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运营时间需满足:定点医疗机构≥3个月,部分区域医疗中心可缩短至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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床位数量要求:100张床位以上需设立内部医保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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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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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1名医师具备执业证书、乡村医生证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与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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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工作人员需参加社会保险并遵守医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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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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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面积≥120平方米,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设备和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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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医保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及医疗质量安全核查制度,确保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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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药品零售药店准入条件
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GSP),并符合药品储存、销售等规范要求。
三、申请与评估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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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申请书》、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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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评估
医疗机构需通过医保经办机构组织的现场考察、资质审核及社会公示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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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签订
通过评估后,与医保部门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四、分级管理与动态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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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级标准
根据机构规模、服务质量等分为A、B、C三级,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医保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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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管理
定期对定点机构进行考核评估,依据考核结果调整医保支付额度或终止协议。
五、违规处理机制
对违反医保政策、服务质量不达标的机构,医保部门将采取暂停结算、降低支付标准、终止协议等处罚措施。
以上管理办法需结合地方实际情况调整,例如营业面积、人员资质等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政策而异。建议申请机构提前咨询当地医保部门,确保符合最新政策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