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点医药机构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约谈有关负责人;造成医疗保障基金损失的,责令退回并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一、违反基金管理规定
-
未建立或未落实管理制度
未建立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内部管理制度,或未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负责管理。
-
财务与档案管理不规范
未按照规定保管财务账目、会计凭证、处方、病历等资料,或拒绝提供监督检查所需信息。
-
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通过分解住院、挂床住院等方式套取医保基金。
二、诊疗行为违规
-
过度诊疗与不合理用药
违反诊疗规范,存在过度诊疗、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药服务。
-
重复收费与分解项目
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或通过分解项目收费规避监管。
-
串换药品与设施
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或为参保人员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
三、其他违法行为
-
违反药品与耗材管理
超标准使用药品、医用耗材,或使用过期、失效物品。
-
信息瞒报与拒检
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医学文书,或拒绝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
骗取医保基金
通过虚构诊疗、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医保基金。
四、协议解除情形
-
连续12个月累计违规达5次
连续12个月因违规被限期整改累计达5次,或停业超过12个月未恢复服务。
-
其他严重情形
如营业执照与执业许可证信息不符、为非定点机构提供结算等。
以上情形均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等规定执行,涉及刑事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