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定点医药机构违反规定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5年内 禁止从事定点医药机构管理活动。具体规定如下:
-
禁止从业年限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明确指出,违法情形发生后的5年内,相关责任人不得担任定点医药机构的管理职务。
-
其他处罚措施
除禁止从业外,还可能包括:
-
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医药服务;
-
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针对骗取行为);
-
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或吊销执业资格。
-
-
法律依据
以上处罚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等条款执行。
注意 :若涉及其他类型违规(如未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可能依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