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相关法规,需要做水土保持验收的工程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法律明确要求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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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
所有依法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竣工验收时需同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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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规模及以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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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占地面积≥200公顷或挖填土石方总量≥200万立方米的项目,需编制水土保持监理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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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级以上项目通常需要进行水保专项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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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需要验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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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水土流失风险的项目
包括山区、丘陵区、风沙区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易损区域内的开发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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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行业项目
如交通、电力、矿业、水利、城建、农林等领域的开发项目,均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
三、验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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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内容 :需提交水土保持工作报告、验收报告、监理报告、监测报告等技术文件,并进行现场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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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主体 :一般由建设单位组织,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专家库专家参与并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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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形成书面验收鉴定书,明确设施是否合格,并进行公示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未验收的后果
若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不得投产使用,且可能面临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以上分类综合了项目规模、行业属性及水土流失风险等因素,具体验收要求可能因地区政策有所差异。建议项目单位提前咨询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保合规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