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责任主体及要求如下:
一、编制责任主体
- 生产建设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是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第一责任人,需负责组织编制方案并报批。
- 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
若生产建设单位自身不具备编制能力,必须委托具备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二、编制资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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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的单位需取得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资格证书 ,分为甲、乙、丙三级,对应承担不同规模项目的编制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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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级证书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乙、丙级由省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
三、审批流程与要求
- 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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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审批立项及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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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审批立项及限额以下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审批依据
方案需包含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范围、目标、措施、投资等内容,并符合水土保持技术标准。
- 验收要求
生产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水土保持设施需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使用。
四、其他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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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前落实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并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技术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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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案编制应与主体工程设计深度一致,投资估算、监测方法等需符合规范。
水土保持方案的编制由生产建设单位负责,必要时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完成,整个过程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