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或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具体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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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形
指水土保持设施未完成验收程序或验收未达合格标准,但已擅自投入生产或使用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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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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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 :直至通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或使用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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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 :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金额视情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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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该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条制定,属于对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管的强制性规定。
相关背景:
水土保持法作为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专项法律,通过立法手段规范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措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水土保持设施可能无法有效防止水土流失,导致生态环境破坏和农业生产受损。法律对这类行为设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以保障生态环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