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生育假期规定如下:
一、基础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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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定产假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15天,用于身心调整和分娩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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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及多胞胎附加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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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产(如剖宫产)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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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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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流产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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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4个月流产 :15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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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4个月流产 :42天产假。
三、其他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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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建议延长产假
因特殊身体状况或医疗建议需额外休息的,可协商延长产假,需提供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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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育相关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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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置/摘取宫内节育器:7天(顺延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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输卵管结扎/复通术:结扎30天/复通30天(均顺延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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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奖励产假
云南省在98天国家产假基础上,对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夫妻再延长60天产假,总产假为158天。其中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
五、生育津贴计算
生育津贴按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包含在158天产假内。例如:
- 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6800元时,女职工可领取的生育津贴为: $$6800 , \text{元/月} \times 158 , \text{天} \div 30 , \text{天/月} = 34720 , \text{元}$$
六、政策衔接说明
- “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 :2025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条例,独生子女家庭仍可享受奖励产假,二孩及以上需经批准。
以上规定综合了国家法律法规及云南省地方政策,确保女职工生育权益得到充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