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医师法》对医师执业范围的管理进行了重要调整,主要变化如下:
一、执业范围注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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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诊疗科目设置相适应
医师执业范围应与所在医疗卫生机构诊疗科目设置一致,中医、中西医结合医师可在中医科等科室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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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执业范围
医师经相关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可增加执业范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多点执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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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个机构为主
医师在二个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定期执业的,应当以一个机构为主,并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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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免变更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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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规范化培训、进修、对口支援、会诊、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慈善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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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国家任务或参与政府组织的重要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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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联合体内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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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西医互学与技术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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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方法互用
中医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在执业范围内采用西医药技术方法;西医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可采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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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范围扩展
医师经培训考核后,可在注册范围内增加中医或西医相关技术,无需变更注册。
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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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行医要求 :普通医师需执业满5年,中医医师无需年限限制,但需遵守个体行医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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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下机构限制 :医师在县及县级以下机构执业时,新增执业范围需经卫生计生委批准,且不能跨类别增改。
以上调整旨在优化医师执业环境,促进医疗服务多元化,同时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