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鉴定申请书中的理由需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具体情形书写。以下是常见的合法理由分类及示例:
一、鉴定人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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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备执业资格
若原鉴定人未取得从事委托事项的执业资格,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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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回避未回避
原鉴定人存在利益冲突或与案件当事人有特定关系而未依法回避,影响鉴定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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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违法
包括超范围执业、未按法定程序操作(如未告知当事人权利)等。
二、鉴定材料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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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虚假或失实
若送鉴材料被篡改、伪造或与案件无关,需提供相反证据支持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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材料不完整
关键证据缺失(如医疗记录、工程图纸不齐全),导致无法形成有效结论。
三、鉴定程序与标准相关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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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矛盾
当原结论与案件其他证据存在不可调和矛盾时,可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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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标准不明确或错误
若评鉴标准未公开透明或存在逻辑错误,影响结论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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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问题影响准确性
如鉴定软件故障导致数据错误或分析偏差。
四、其他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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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主动委托 :法院认为原鉴定存在重大问题时可直接委托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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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 :在二审阶段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但需提供充分法律依据。
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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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对原鉴定结论不满意不足以申请重新鉴定,必须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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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申请需通过法院审核,法院可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