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理由的书写,需根据具体情形选择适用的法律条款和规范格式。以下是综合整理后的要点说明:
一、主要驳回情形及对应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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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无权申请或已履行职责
若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无法定职责或受理前已履行职责,复议机关应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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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
当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实施条例的受理条件时,复议机关可依法驳回。例如,申请材料不齐全、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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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形
包括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申请超出法定期限、重复申请等。
二、文书书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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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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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标题应明确标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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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部分需包含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信息,以及作出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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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理由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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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明确说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具体情形,如“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并引用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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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已履行职责的情况,应说明履行的时间节点及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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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的引用
需完整标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等条款,确保法律适用准确。
三、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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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不作为类错误 :若因行政机关不作为导致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应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确定被告,而非直接驳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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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性决定 :部分情况下,驳回申请可能被上级机关责令恢复审理,需注意区分“不作为”与“已作为”的区别。
建议在书写时参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各地行政复议机关的模板,确保逻辑清晰、法律依据充分。若对具体条款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