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违法嫌疑人或被侵害人对鉴定意见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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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时间
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 3日内 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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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说明
- 若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异议,申请期限同样为3日。
二、审批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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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审查
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需在 3日内 作出是否批准重新鉴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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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实施
经批准后,公安机关应另行指派或聘请鉴定人进行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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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数限制
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 仅限一次 。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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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送达 :公安机关需在收到鉴定意见后5日内将复印件送达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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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响案件进展 :当事人是否申请重新鉴定,不影响案件的正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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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主动鉴定 :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 直接决定重新鉴定 ,无需当事人申请。
以上程序依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确保司法鉴定的公正性与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