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伤情鉴定不会改变原鉴定结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性质与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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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
是在原鉴定基础上,针对原结论中不明确、需补充说明或新发现的问题进行的补充说明或修正,不改变原结论。
- 例如:原鉴定未明确损伤程度,补充鉴定通过新证据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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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是对原鉴定结论的全盘否定,需重新进行鉴定程序并出具新结论。
- 例如:原鉴定程序违法,需通过重新鉴定纠正。
二、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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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 :结果可作为原结论的参考,但最终判决仍以原结论为准,补充鉴定结论仅用于解释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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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结论具有独立法律效力,原结论自动失效。
三、适用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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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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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材料不充分、程序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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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发现与原鉴定相关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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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对原结论中的模糊部分进行明确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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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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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人资质不符、机构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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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结论与案件事实明显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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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程序要求
补充鉴定需由原鉴定机构或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且需遵循法定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补充伤情鉴定不会改变原鉴定结论,而是对原结论的补充或修正,两者在法律上具有不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