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选择,需根据案件性质和程序要求进行区分:
一、委托机构选择
-
原司法鉴定机构
通常情况下,当事人会优先选择原作出鉴定的机构进行重新鉴定,因其对案件情况较为了解。
-
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
若原机构存在回避情形(如原鉴定人未回避)或需避免利益冲突,需委托其他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
二、不同案件类型的委托主体
-
公安机关管辖案件
由办案单位直接委托公安机关下属的鉴定机构进行。
-
民事诉讼案件
-
法院委托 :法院根据案件需要主动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
-
当事人委托 :在当事人承担主要举证责任时,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
-
-
其他特殊案件
- 低保申请 :由当地民政局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
三、法律依据与注意事项
-
回避要求 :若原鉴定人存在利益冲突或资质问题,需更换鉴定人。
-
程序规范 :重新鉴定应遵循《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确保程序合法性。
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优先考虑原机构,但需符合回避等程序要求;其他情形下应委托具备资质的独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