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鉴定的结论是否改变原鉴定意见,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补充鉴定的性质
补充鉴定是司法鉴定过程中,针对原鉴定意见中不明确、遗漏或需补充说明的部分,由原鉴定人或新委托的鉴定人进行补充或修正的鉴定类型。其核心特点包括:
-
不改变原鉴定意见 :补充鉴定本身不对原结论进行否定或修改,仅针对特定问题提供补充说明或修正;
-
作为证据补充或改正 :若补充内容直接影响原结论,则需结合使用;若仅涉及细节补充,则作为原结论的补充材料。
二、补充鉴定的适用情形
-
材料补充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或原鉴定材料存在遗漏;
-
程序瑕疵补充 :原鉴定程序存在瑕疵(如鉴定人回避、超出业务范围等),需通过补充鉴定纠正;
-
质证补充 :在法庭质证中发现原结论存在争议,需通过补充鉴定进一步说明。
三、补充鉴定与重新鉴定的区别
维度 | 补充鉴定 | 重新鉴定 |
---|---|---|
结论性质 | 不改变原结论,仅补充或修正 | 全盘否定原结论 |
法律依据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 同上 |
文书关系 | 补充鉴定文书作为原文书组成部分 | 需单独出具新鉴定文书 |
四、结论的法律效力
补充鉴定结论需与原鉴定结论结合使用,具体效力取决于补充内容对案件事实的影响。若补充内容足以推翻原结论,则以补充结论为准;若仅涉及细节补充,则原结论仍具参考价值。在刑事诉讼中,若补充鉴定涉及关键证据(如人身伤害程度鉴定),可能直接影响定罪量刑。
补充鉴定是司法鉴定中的重要环节,其结论是否改变原意见需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但本身不改变原结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