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需要
补充鉴定 通常需要重新选择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重新鉴定应当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以外的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委托人也可以选择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但此时原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补充鉴定是对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用于补充说明或修正原鉴定意见中存在的遗漏或不完整的问题。而重新鉴定则是在原鉴定存在严重错误、鉴定程序违法或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等情况下进行的重新评估。重新鉴定的结果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若重新鉴定结果与原鉴定结果不一致,以重新鉴定结果为准。
在申请补充鉴定时,如果原鉴定机构或原鉴定人存在上述需要重新鉴定的情形,或者委托人认为原鉴定意见需要进一步完善,通常需要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进行补充鉴定。这样做可以确保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避免案件因鉴定问题而延误或产生不必要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