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鉴定中可以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综合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法定情形(法院主动准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法院在以下情形下应准许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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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资质
若鉴定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或鉴定人员无执业资格,原鉴定意见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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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程序严重违法
包括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权利、未独立进行鉴定、违反回避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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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结论依据明显不足
如鉴定方法不当、数据不充分或与案件事实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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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包括逻辑矛盾、与已知事实冲突等。
二、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
当事人在以下情形可提出重新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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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
需提供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如发现原鉴定程序瑕疵或结论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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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人存在回避情形
如未依法回避或具备法定回避事由但未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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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鉴定机构超出业务范围
若机构无权开展委托事项的鉴定。
三、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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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人违规 :包括未按规定回避、超范围执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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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要 :如案件性质特殊需进一步确认。
四、补充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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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支持的情形 :若鉴定结论仅存在轻微瑕疵(如数据误差但可通过补充质证解决),通常不予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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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用承担 :重新鉴定费用一般由申请方承担,但法院可能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调整。
以上情形需通过诉讼程序提出,并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若法院准许,将委托具备资质的机构进行二次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