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刑事诉讼中重新鉴定的情形可分为以下六种:
一、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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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提出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时,可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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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主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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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鉴定程序违法或违反专业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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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人员不具备资质或存在回避、虚假鉴定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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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依据明显不足或检材虚假/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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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依法应当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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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主动启动重新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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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
- 侦查阶段已作过医学鉴定,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若被告人、被害人提出异议,法院需综合案情后决定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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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身伤害程序上的法医学鉴定
- 被告人、被害人对侦查阶段的法医鉴定结论有异议时,法院需在医学鉴定基础上,委托具备资质的医院重新进行程序法医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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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同一专门性问题多次鉴定结论存疑
- 当事人再三要求重新鉴定且理由合理时,法院应对原鉴定结论进行全面审查,必要时可另行委托新机构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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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重新鉴定的情形
- 当事人申请到外地(出省范围)重新鉴定时,可委托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三、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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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的独立性 :重新鉴定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且鉴定人需与原鉴定人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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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保障 :法院对重新鉴定申请需进行严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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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意见的采信 :法院需结合案件全貌,对重新鉴定意见与原意见进行对比分析后作出裁判。
以上情形均需通过书面申请或司法机关依职权启动,且重新鉴定结论需及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