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是由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 的,具体管理机制如下:
一、主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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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
负责全国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包括制定政策、审核登记材料、监督执业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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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的登记、名册编制及公告工作。
二、协作与监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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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主管部门监督
不同领域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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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卫生健康部门监督医学专业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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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生态环境部门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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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监督
司法机关(如法院、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委托鉴定机构,并对鉴定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
三、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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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 :负责刑事案件的物证类、法医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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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承担部分物证类鉴定(如产品质量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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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 :指定机构办理低保等特定领域的鉴定。
总结
司法鉴定机构不隶属于单一部门,而是处于 司法行政部门主管、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司法机关制约 的多部门协同管理监督体系下。这种机制既保障了鉴定的专业性,又维护了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