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八级伤残属于较轻的伤残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核心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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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部分缺损或形态异常
包括面部烧伤植皮术后、面部瘢痕面积40%-49%、一侧眼睑严重缺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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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功能障碍
涉及肢体肌力下降(如单足部分肌力4级)、脑叶切除术后无功能障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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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医疗依赖
需要长期医疗护理,但无生活自理障碍。
二、其他具体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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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毁容 :如鼻部严重缺损、面部烧伤植皮≥1/5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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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力损失 :双耳听力≥41dBHL或一耳≥91dBH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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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障碍 :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0.5;或双眼矫正视力=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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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损伤 :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等。
三、晋级原则
若存在多项伤残等级,适用 从高原则 ,以最严重的等级定级。例如:
- 单手肌瘫4级 + 双足部分肌瘫4级 → 定级为8级(而非9级)。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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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等级需结合治疗后果、功能障碍及医疗依赖程度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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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条款存在差异(如面部烧伤面积标准),以最新国家标准GB/T16180-2014为准。
建议工伤职工通过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专业评估,以获取准确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