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至四级
肢体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根据功能丧失程度和生活自理能力分为四个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一级肢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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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重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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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肢瘫或下肢截瘫且双髋关节无自主活动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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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或单侧肢体功能全部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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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缺失或畸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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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全臂(或全腿)和双小腿(或前臂)截肢或缺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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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上臂和单大腿(或小腿)截肢或缺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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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强直(如脊柱畸形超过70度或侧凸超过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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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级肢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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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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偏瘫或双下肢截瘫,残肢仅保留少许功能(如可辅助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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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上肢(上臂或前臂)或双大腿截肢或缺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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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肢在不同部位截肢(除一级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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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著生活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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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独立完成穿衣、进食等基本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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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长期依赖辅助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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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级肢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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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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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小腿截肢或缺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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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肢(如上臂或大腿)及其上部截肢或缺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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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侧凸或驼背畸形超过45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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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生活自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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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独立完成日常生活活动(如穿衣、进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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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定期辅助设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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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级肢体残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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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度功能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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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小腿截肢或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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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下肢不等长差距≥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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脊柱畸形或驼背畸形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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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生活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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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独立完成大部分日常生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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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从事简单劳动或自我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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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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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定依据 :主要通过功能丧失程度、残肢功能、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等综合评估,采用计分制划分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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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国家标准执行。
以上标准适用于我国现行的肢体残疾等级评定体系,具体认定需由专业机构根据个体情况评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