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司法鉴定程序规定如下:
- 委托与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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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精神病司法鉴定应由相应的办案机关委托进行。案件的当事人、代理人、辩护诉讼代理人提出鉴定要求的,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由办案机关决定,办案机关同意的,由办案机关委托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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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携材料到本中心办公室备案,办公室签发《司法鉴定委托材料受领单》,由办公室统一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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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提交精神病司法鉴定委托书或精神病司法鉴定申请书,并提交被鉴定人的案件情况、疾病情况和病历资料、个人资料(身份证)、社会资料及其他中心要求提交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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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或申请精神病司法鉴定的,应当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
- 鉴定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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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委托人提出的法医精神病鉴定申请后,在规定时间内经相关程序受理后,会指派有法医精神病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人开展相关鉴定工作,委托方将相关鉴定材料一并提交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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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还会通知被鉴定人家属等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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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人根据案件事实,通过相关医学检查和询问被鉴定人有关问题,进行必要答题等环节,并运用专业知识以及经验作出最终鉴定意见。
- 鉴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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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在一般受理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完整、规范的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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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报告应以《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的形式作出,经鉴定人签字并加盖本中心公章后生效。
- 鉴定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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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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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鉴定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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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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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 鉴定有效期 :
- 司法鉴定意见是法定证据之一,作为证据属性,其有效期一般是永久性的。例如,一年前申请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到今天为止都是有效的,但也有因时间过长而导致其被推翻的风险。
- 其他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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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由办公室主任或中心指定的人员主持,参加司法鉴定的人员不少于三人(其中鉴定人不少于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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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精神病司法鉴定结论后,参加鉴定的精神病司法鉴定人应当签署鉴定意见,如有不同意见时应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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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并将《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送达委托机关或鉴定申请单位。
这些规定确保了精神病司法鉴定的程序规范、透明和公正,保障了鉴定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确保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和结果的可靠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