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残疾人的监护人确定需根据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及亲属关系综合判断,具体规则如下:
一、监护人顺序与资格
-
配偶
若精神残疾人为成年人且存在配偶,配偶为首要监护人。
-
父母、成年子女
若无配偶,则由父母或成年子女担任监护人。
-
其他近亲属
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需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二、特殊情形处理
-
无近亲属 :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
亲属间存在争议 :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指定,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三、法律后果与建议
监护人需履行以下职责:
-
日常照料与治疗协助
包括饮食起居、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等。
-
行为监管与法律义务
禁止实施家庭暴力、遗弃等行为,依法履行报告义务。
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监护人。
参考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精神卫生法》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