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依据如下: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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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以职工本人 月均工资 为缴费基数,但需受社会平均工资的上下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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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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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60%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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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按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 300%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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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构成范围
包括基本工资、国家统一津贴补贴(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警衔津贴等)、规范后津贴补贴(如地区附加津贴)及年终一次性奖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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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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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高于300%时,按300%计算;低于60%时,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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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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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参保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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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缴费档次为100-2000元,参保人可自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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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无法核定工资时,按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档次。
三、缴费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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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缴费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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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缴费 :8%(城镇职工)或18%(灵活就业人员)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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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工资中扣除社保、公积金、个调税等后纳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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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性补贴(如交通补贴、高温津贴等)应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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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与退休工资无直接关联,但会影响计发基数。
以上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具体执行以当地社保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