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生育津贴的基数计算涉及两个层面的标准,需根据具体情况区分:
一、计发基数确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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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计算公式
生育津贴 =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30天 × 产假天数
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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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指参保职工生育时所在单位上一年度全体职工的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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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天数 :根据生育类型确定,例如顺产98天、难产113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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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调整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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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单位月人均缴费基数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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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高于300%,则按30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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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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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与申报工资的差异 :
若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津贴按实际缴费金额与应缴费金额的差额由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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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 :
计发基数为2024年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月平均缴费基数。
三、示例计算
以青岛为例:
若某职工小陈顺产,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1000元,产假98天,则生育津贴 = 11000 ÷ 30 × 98 ≈ 35933元。
四、法律依据
生育津贴的支付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已参保按单位上年度平均工资计发,未参保按产假前工资计发。
(注:不同城市可能存在细微差异,建议结合当地最新政策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