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级教师的津贴并非终身享受,其待遇与考核结果和岗位状态相关,具体分为以下要点:
一、津贴性质与发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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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类型
特级教师津贴属于岗位津贴,根据《关于颁发<特级教师评选规定>的通知》(国教委人事部财政部令第10号)设立,用于表彰在教育教学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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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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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准 :1978年实行时为每人每月80元,2008年经国务院批准提高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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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机制 :津贴标准由省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调整后自批准次月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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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岗位状态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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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后待遇
退休后,特级教师仍可享受已发放的津贴(如300元/月),但 不再享受津贴调整 (如工资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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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与待遇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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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周期 :省级教育部门每5年组织一次周期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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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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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为“优秀”或“称职”的教师,津贴保持原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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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为“不称职”的教师,需限期改进,连续两年不称职的,取消其特级教师称号及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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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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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条件 :适用于普通中学、小学、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教师,需满足师德、教学、科研等多方面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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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保障 :津贴由财政全额纳入预算,确保按月足额发放。
特级教师津贴 非终身享受 ,而是与教师的考核结果和岗位状态挂钩,退休后若考核不达标,津贴将终止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