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工作量的规定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
一、工作量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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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工作量
根据学科不同,教师每周需完成特定课时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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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 :语文/数学每周14节,其他科目15-18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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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教师 :语文/数学/英语每周12节,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每周14节,音乐/美术等科目每周16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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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师 :语文/数学/英语每周10-14节,物理/化学/生物等科目每周12节,音乐/体育等科目每周14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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班主任工作量
未明确课时数,但工作量不设上限,需承担班级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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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工作量
包括科研、实验室建设、课程设计等,但具体标准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工作量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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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时计算 :以40分钟或45分钟为一课时,高中教师周课时数可按学年或学期平均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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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周期 :通常以学年(34周)为计算周期
三、地区与学校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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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课时标准可能因地区教育政策、学校类型(如城市与农村)、班级规模等因素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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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图书馆等专项工作量有明确配比要求(如班级数量与专任教师比例)
四、工作量考核与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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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原则 :坚持不劳不得、多劳多得,结合工作量与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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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挂钩 :工作量占绩效工资30%,包括教学奖、班主任津贴等
五、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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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龄因素 :目前无针对55岁以上教师的工作量专项规定,但部分地区探索结合年龄与工作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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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科目与年级 :跨科目教学每增加1年级加0.5课时,跨科目教学每增加1科目加1课时
以上规定为全国性框架,具体实施细则需以当地教育局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