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搜索结果,关于竞争性采购中供应商数量的要求,具体说明如下:
一、基本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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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采购的供应商数量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四十四条规定,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时, 竞标供应商或合格标均不得少于三家 。若公开竞争后仅剩两家或一家,但采购文件无不合理条款且程序合规,仍可继续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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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政府采购法的补充说明
现行《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这一规定与修订草案形成对比,修订草案扩大了允许少于三家的情形。
二、其他采购方式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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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
若预计投标人不足三家,可转为邀请招标,但需邀请 四家及以上 单位参与,以避免二次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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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
需 至少三家 供应商参与谈判,具体数量由招标人根据项目性质、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三、特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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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响应标准 :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以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数量为准,但需满足“三家以上”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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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差异 :不同行业或地区可能存在具体差异,需结合实际情况判断。
竞争性采购的供应商数量一般不得少于三家 ,但具体操作中需结合采购方式、项目特性及法律法规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