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新农保”)的管理责任主体需根据行政层级和管理范围进行区分,具体如下:
一、管理部门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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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管理主体
- 新农保由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的农保处 负责具体管理。该机构是县级政府设立的专门机构,承担参保登记、待遇发放、基金运营等核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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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协调机构
- 全国新农保工作由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劳动保障部) 统一指导,省级机构(如各省人保厅农保处)负责制定政策、监督实施及基金调剂等宏观管理职能。
二、管理职责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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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保 :属于 社会保障体系 ,侧重 基本养老保障 ,由人社局农保处负责参保登记、待遇审核等日常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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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 :属于 医疗保障体系 ,由 县级卫生局下属的合管局 或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 管理,主要提供医疗费用报销等医疗保障服务。
三、特殊情况说明
- 部分地区可能因机构改革调整,但根据现行政策框架,上述分工仍具有普遍性。例如,山东省明确由市人保局农保处管理新农保。
新农保的管理责任主体以县级人社局农保处为核心,省级机构起宏观指导作用,两者分工明确且各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