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涉及个人和企业两个层面,具体规则如下:
一、缴费基数上限与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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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限 :按职工工资收入超过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简称“全省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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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 :按全省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低于此标准的按实际工资计算。
二、个人缴费基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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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 :以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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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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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入职职工:首月以实际工资为基数,后续按上年实发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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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期内职工:按实际领取的疾病津贴或生活费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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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流动:调动后按新单位工资标准计算,工资变动后按新基数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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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退职工:按内退前12个月平均工资或协议生活费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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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企业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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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范围 :以单位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或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但不得超过全省平均工资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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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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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总额低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时,按职工工资基数之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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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与雇员协商一致,可在全省平均工资60%-300%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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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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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 :养老金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全省平均工资×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累计额/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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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差异 :具体比例(如个人缴费8%)可能因地区政策不同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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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调整 :缴费基数通常每年4月由社保部门核定,中途不作变更。
五、示例计算
若某职工2024年全省平均工资为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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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下限 :8000×60% = 4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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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基数上限 :8000×300% = 2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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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该职工2024年实际月平均工资为5000元,则缴费基数为5000元,个人缴费8%即400元。
通过以上规则,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既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基本权益,又避免了因工资波动对养老金待遇的过度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