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
关于判缓刑后视同缴费年限的最新规定,综合权威信息整理如下:
一、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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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
判缓刑期间属于刑事处罚期间,根据《关于工作人员曾受过开除、劳动教养、刑事处分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等法规, 判刑前的工龄(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均不计入 。若刑满释放后重新就业,需从实际缴费年限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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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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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间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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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前实际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但视同缴费年限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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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特殊工龄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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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完整人员
若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前为当地计划招工的原固定工或合同制工人,且档案中包含当年招工登记表、入厂登记表等完整材料,则 以档案记录为准,视同缴费年限可连续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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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档案人员
无上述档案材料者,视同缴费年限不予认定。
三、其他权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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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 :若刑满释放前已参保,可按规定享受或恢复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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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算 :退休时仅计算实际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不参与基础养老金计发。
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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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维护建议 :若对工龄计算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避免因计算错误影响养老金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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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差异 :不同地区对档案完整性的认定可能存在差异,需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以上规定综合了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处理方式,具体执行中需结合个人参保类型和档案情况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