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根据我国养老保险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关于1993年前被除名职工的工龄是否计入视同缴费年限的问题,综合权威信息分析如下:
一、基本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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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缴费年限的界定
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参保人员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连续工作年限,但需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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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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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前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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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除名工龄的处理
被单位除名的职工,其除名前的工龄 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但根据相关规定,除名前的连续工龄可以与重新就业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 连续工龄 ,计算时效从当地实行职工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开始。
二、具体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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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段计算连续工龄 :
例如,某职工1990年参加工作,1995年当地开始实行个人缴费,1993年被除名。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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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1993年: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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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至今: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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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重新就业后继续缴费,1993年前的工龄可合并计入连续工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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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情况说明 :
- 若职工在改革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等特殊原因被除名,其工龄可能不受影响,但需提供充分证据。
三、法律依据与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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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需满足“参加工作时间”和“未缴费时间”两个条件;
劳动部办公厅文件明确将“因违犯劳动纪律被除名”排除在连续工龄计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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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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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判断1993年前工龄是否在改革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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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档案中是否存有招工登记表或工资发放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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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当地社保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获取具体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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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政策影响
若1993年前的工龄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退休后养老金计算将减少约17%-25%(视当地缴费基数和个人账户积累情况)。建议尽早通过正规渠道解决工龄认定问题,避免影响养老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