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政策规定,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处理方式如下:
一、除名后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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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计入连续工龄和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前的工作年限,既不能作为连续工龄的组成部分,也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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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缴费年限的累计计算
除名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可以累计计算,但需从重新就业时开始计算缴费年限。例如,某职工1970年参加工作,1975年被除名,1978年再就业,其1970-1974年的缴费年限可累计计算,但1975年后的工龄需从1978年重新计算。
二、政策依据与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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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办公厅复函》 (1995年)明确将除名前的工龄排除在连续工龄计算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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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 (2011年修订)及后续政策延续了这一规定,除名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不影响后续缴费年限的累计。
三、特殊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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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处罚与开除的差异 :若职工因犯罪或严重违纪被开除,其工龄将完全清零;若仅被除名(如严重违纪但未达到开除标准),实际缴费年限可能被视同缴费年限,但需结合具体政策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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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计算的影响 :除名后未参保的工龄不计入养老金计算基数,但实际缴费年限会影响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比例。
四、历史政策对比
在计划经济时期,除名可能导致工龄“清零”,但现行社保政策已明确区分实际缴费与视同缴费,仅实际缴费年限影响养老金待遇。
建议 :职工被除名后,若重新就业,应关注新单位是否继续缴费,以积累实际缴费年限。对于历史工龄的认定问题,可咨询当地社保部门获取具体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