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借款本金
当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时,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处理方式如下:
- 出借方预先扣除利息等费用 :
- 如果出借方在交付借款前预先扣除了利息或其他费用,那么实际收到的款项应作为借款本金。实际计息应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准进行计算。
- 出借方未足额交付借款 :
- 如果出借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借款,借款方可以要求出借方交付剩余款项。实际计息仍然以实际收到的借款本金金额为准计算。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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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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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依据实际借款金额来裁定应偿还的本金及相应的利息。出借方需要提供借款实际交付的证据,例如转账记录等,以证明实际借款金额。
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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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明确 :在签订借款合应明确约定借款金额、利息、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避免因金额不一致而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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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证据 :出借方和借款方都应保存好借款合同、转账记录等相关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各自的权益。
通过以上方式,可以有效避免和解决借款合同金额与实际金额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