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视同缴费年限计算地的问题,人社部已有明确通知。以下是相关内容的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地 :
-
视同缴费年限计算为当时工作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
在多地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分别计算为各地的视同缴费年限。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处理 :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的处理 :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 缴费年限的计算 :
- 缴费年限,除另有特殊规定外,均包括视同缴费年限。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 :
- 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依据是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文件。
这些规定为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中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了养老保险待遇计算的准确性和公平性。建议在实际操作中,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严格按照这些规定执行,确保政策的统一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