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动离职、开除、服刑等
根据相关政策和规定,视同工龄不认定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一、政策明确不计入的情形
-
自动离职人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复函》(劳办发〔1995〕104号),因擅自离职(如未经批准离岗、停薪留职未续签等)或企业按除名、开除处理的职工,其工龄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
开除、除名人员
受《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约束,因违纪、违法被开除或除名后离开单位的职工,其工龄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
被判刑或服刑人员
正在监狱服刑的职工,因处于非劳动状态,工龄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
合同工身份未转为正式职工
1993年前的合同工,若档案中无入职审批表、转正记录等材料,社保局通常不认可其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
二、档案材料缺失或违规的情形
-
关键材料不完整
招工表、转正证明、工资变动记录等核心材料缺失时,工龄无法认定。部分情况下可通过补缴社保或提供其他证据申诉,但成功率有限。
-
材料造假或违规
若因伪造档案、虚报工龄导致工龄取消,通常无法恢复,且可能面临法律责任。
三、其他特殊情形
-
参保前工龄
1992年前的工龄需满足“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条件,且档案材料需完整,否则不计入视同缴费年限。
-
下岗或单位倒闭职工
原单位倒闭或档案遗失的职工,需通过法律途径或档案管理部门协助解决,但实际操作中成功率较低。
总结
视同工龄的认定需同时满足“国家认可的连续工龄”和“档案材料完整性”两个条件。若职工存在自动离职、开除、服刑等情形,或档案材料严重缺失/违规,其工龄将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建议职工提前咨询社保部门或法律机构,了解具体操作流程和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