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医保政策,医保卡内的资金转移需根据具体情况办理,具体规则如下:
一、医保个人账户资金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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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条件
上海医保个人账户资金(含个人缴费8%+单位缴费12%)可随参保人员转移至新就业地医保账户,但需在新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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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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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办理 :新就业地单位需在参保人转移后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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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办理 :参保人员可向原参保地或新参保地社保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如身份证、缴费凭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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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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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后个人账户资金按新地政策计发,原参保地不再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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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转移后未及时参保缴费,可能影响待遇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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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医疗保险待遇转移
医疗保险待遇(如门诊、住院报销) 不可直接转移 ,需在转移后继续参保缴费,待满足当地参保条件后按新地政策享受待遇。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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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累计 :个人账户累计缴费年限达到国家规定年限后,退休时无需再缴费即可享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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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转移项目 :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险种无法随人员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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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操作 :部分城市(如浦东)需通过银行渠道办理转移手续,具体以当地最新政策为准。
建议办理前咨询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确认转移流程及所需材料,避免影响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