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的相关政策,以下情况允许一次性补缴:
一、允许一次性补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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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参保人员补缴
若年满60周岁前未参加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一次性补缴15年,次月开始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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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年限不足15年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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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前缴费年限不足15年 :允许一次性补缴余下年限(最长15年),补缴后次月即可领取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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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领取养老金人员 :若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需逐年缴费至满15年,也可选择一次性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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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断缴费补缴
- 缴费中断人员 :2020年1月后参保的断缴人员,可在3月底前补缴欠费及利息,但4月1日后不得增加缴费年限。
二、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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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档次选择
补缴时需选择当地当年有效缴费档次,且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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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高3000元/年缴费档次补缴15年,退休后每月可领取约515元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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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最低200元/年缴费档次补缴15年,退休后每月约19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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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政策
补缴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仅限正常缴费人员享受。困难群体(如低保、特困人员)可保留最低缴费档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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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等材料至户籍所在地乡镇或街道社保服务中心办理。
三、政策依据
以上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及黑龙江省本地调整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