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生育津贴政策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生育享受 158 天产假(含 60 天奖励产假),其中产前可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 15 天产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 15 天产假。怀孕未满 2 个月终止妊娠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2 个月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享受 30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未满 7 个月终止妊娠享受 42 天产假;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享受 75 天产假。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0 个月后(含补缴 3 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生育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补缴超过 3 个月的,从正常缴费之日起 10 个月后生育可享受;参保未满 10 个月早产,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的,也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按天计算,标准为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1/30,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具体如下:
- 产假天数规定: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女职工产假天数较为明确。正常生育是 158 天,其中包含了奖励产假 60 天。如果生产过程中出现难产情况,额外增加 15 天产假;生育多胞胎时,每多一个婴儿就多 15 天产假。在妊娠终止方面,怀孕时间不同,产假天数也有差异,未满 2 个月是 15 天,满 2 个月未满 4 个月是 30 天,满 4 个月未满 7 个月是 42 天,满 7 个月是 75 天。
- 参保及缴费与津贴享受条件:用人单位新增参保人员的情况分几种。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 10 个月后生育可享受津贴,这里如果存在补缴,只要在 3 个月以内且能提供有效劳动关系证明,也符合条件。若补缴超过 3 个月,就要从正常缴费之日起 10 个月后生育才行。参保未满 10 个月就早产,但参保人妊娠日期晚于参保日期,同样可享受生育津贴。
- 生育津贴支付标准:生育津贴的计算以天为单位,其标准是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缴费基数的 1/30。实际中,如果这个计算出来的津贴金额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用人单位需要补足差额部分 。
娄底市生育津贴政策在产假天数、参保缴费及津贴标准上都有明确细致规定,生育女职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照政策了解自己能享受的生育津贴待遇。